114年7月8日勞動部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強化勞工作業安全管理
114年7月8日勞動部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強化勞工作業安全管理
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旨在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檢查法之停工及復工事項,並強化職場安全管理。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擴大停工範圍:
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除肇災工作場所外,其他具相同危害作業的場所也將一併停工以進行全面改善。對於三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重大職災的事業單位,將擴大停工與肇災相關的設施或製程,並要求徹底檢視管理系統。火災爆炸事件之停工:
發生火災或爆炸事件,不論有無人員傷亡,具危害關聯性設施將一併停工,以利釐清肇災原因。高階管理層參與復工審查:
為確保事業單位最高管理層重視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復工審查會議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席。
本次修正目的在於提升勞動檢查效能,強化事業單位之自主管理能力,有效預防職業災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強調,停工處分無時間限制,事業單位須完成改善後方可申請復工,違反停工命令者將面臨法律追訴。建議事業單位詳閱本次修正內容,以確保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共同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消息出處: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19/190139/post
2025-07-10